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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甘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怎么安装才能过消防验收?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11-05 11:43:00点击:2990

信息摘要:
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、火灾报警装置、联动输出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,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,将燃烧产生的烟雾、热量、火焰等物理量,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,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,并同时以声或光的形式通知整个楼层疏散,控制器记录火灾发生的部位、时间等,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,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扑灭初期火灾,更大 限度的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,是人们同火灾做斗争的有力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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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

有关资料统计表明: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,发生了火灾一般地说都能及早报警,不会酿成重大火灾。在我们交通港航系统许多重要的办公楼、仓库、变电站、控制中心,500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都根据 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以及国际海事组织《SOLAS公约》等有关条文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,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
施工验收

章 总 则

第1.0.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,确保系统正常运行,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特制订本规范。

第1.0.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,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、炸药、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。

第1.0.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,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。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。

第1.0.4条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。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 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

第二章系统的施工

节 一般规定

第2.1.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

第2.1.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,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、接线图、安装图、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。

第2.1.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,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:

一、竣工图;

二、设计变更文字记录;

三、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

四、检验记录(包括绝缘电阻、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);

五、竣工报告。

第二节 布线

第2.2.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,应符合现行 标准《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的规定。

第2.2.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,应根据现行 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的规定,对导线的种类、电压等级进行检查。

第2.2.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,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。在穿线前,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。

第2.2.4条 不同系统、不同电压等级、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,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。

第2.2.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,不应有接头或扭结,导线的接头,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。

第2.2.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,均应作密封处理。

第2.2.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,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:

一、管子长度每超过45m,无弯曲时;

二、管子长度每超过30m,有一个弯曲时;

三、管子长度每超过20m,有二个弯曲时;

四、管子长度每超过12m,有三个弯曲时。

第2.2.8条 管子入盒时,盒外侧应套锁母,内侧应装护口,在吊顶内敷设时,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。

第2.2.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,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。

第2.2.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.0~1.5m设置吊点或支点,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:

一、线槽接头处;

二、距接线盒0.2m处;

三、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。

第2.2.11条 吊装线糟的吊杆直径,不应小于6mm。

第2.2.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(包括沉降缝、伸缩缝、抗震缝等)处,应采取补偿措施,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,并留有适当余量。

第2.2.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,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,其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。

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

第2.3.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一、探测器至墙壁、梁边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0.5m;

二、探测器周围0.5m内,不应有遮挡物;

三、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;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 0.5m;

四、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,宜居中布置。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,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。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,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;

五、探测器宜水平安装,如必须倾斜安装时,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。

第2.3.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,应符合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。

第2.3.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,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。当采用焊接时,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。

第2.3.4条 探测器的"十"线应为红色,"一"线应为蓝色,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,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。

第2.3.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,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,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。

第2.3.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,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
第2.3.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,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。

第2.3.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,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,并应采取防尘、防潮、防腐蚀措施。

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

第2.4.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应安装在墙上距地(楼)面高度1.5m处。

第2.4.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应安装牢固,并不得倾斜。

第2.4.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,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,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。

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

第2.5.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(以下简称控制器)在墙上安装时,其底边距地(楼)面高度不应小于1.5m,落地安装时,其底宜高出地坪0.1~0.2m。

第2.5.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,不得倾斜。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,应采取加固措施。

第2.5.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配线应整齐,避免交叉,并应固定牢靠;

二、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,均应标明编号,并与图纸一致,字迹清晰不易褪色;

三、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,接线不得超过两根;

四、电缆芯和导线,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;

五、导线应绑扎成束;

六、导线引人线穿线后,在进线管处应封堵。

第2.5.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,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,严禁使用电源插头。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。

第2.5.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,并有明显标志。

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

第2.6.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,应进行功能检查,不合格者,不得安装。

第2.6.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,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,其长度不宜大于2m,且应采用管卡固定,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.5m。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(箱),应采用螺母固定,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。

第2.6.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,应有明显标志。

第2.6.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(柜)内不同电压等级、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,应分开,并有明显标志。

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

第2.7.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多束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,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。

第2.7.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,通过墙壁时,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。

第2.7.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,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。

第2.7.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,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。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:

一、测量接地电阻,并作记录;

二、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;

三、审查施工质量。


第三章系统的调试

节 一般规定

第3.1.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,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。

第3.1.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.1.2条和2.1.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。

第3.1.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,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,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。

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

第3.2.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、备品、备件等。

第3.2.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。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,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,并有文字记录。

第3.2.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,对于错线、开路、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。

第三节 调 试

第3.3.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,应先分别对探测器、区域报警控制器、集中报警控制器、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,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。

第3.3.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,应按现行 标准《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》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:

一、火灾报警自检功能;

二、消音、复位功能;

三、故障报警功能;

四、火灾优先功能;

五、报警记忆功能;

六、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;

七、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。

第3.3.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,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 标准的要求,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,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。

第3.3.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,其动作应准确无误。

第3.3.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,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。

第3.3.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,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。


第四章系统的验收

节 一般规定

第4.1.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,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,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,设计、施工、调试等单位参加,共同进行。

第4.1.2条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:

一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(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、手动报警按钮、区域报警控制器和案中报警控制器等);

二、灭火系统控制装置(包括室内消火栓、自动喷水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、干粉、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);

三、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控制装置;

四、通风空调、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;

五、火灾事故广播、消防通讯、消防电源、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;

六、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。

第4.1.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,并附下列技术文件;

一、系统竣工表(附录二);

二、系统的竣工图 ;

三、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

四、调试报告;

五、管理、维护人员登记表。

第4.1.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、管理、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。

第4.1.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,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。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

一、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、备用电源、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;

二、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、控制线、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;

三、火灾探测器的类别、型号、适用场所、安装高度、保护半径、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;

四、本规范4.1.2中,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、型号、数量、类别、功能及安装质量;

五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导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。

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

第4.2.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,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,每次试验均应正常。

第4.2.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:

一、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,全部抽验;

二、实际安装数量在6~10台者,抽验5台;

三、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,按实际安装数量30%~50%的比例,但不应小于5台抽验。

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~2次,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 标准《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》中的功能要求(不同区域抽验)。

第4.2.3条 火灾探测器(包括手动报警按钮),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:

一、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验10只;

二、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,按实际安装数量5%~10%的比例,但不少于10只抽验,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。

第4.2.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 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工作泵、备用泵转换运行1~3次;

二、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;

三、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%~10%的比例抽验。

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,信号应正确。

第4.2.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,应在符合现行 标准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的条件下,抽验下列控制功能:

一、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~3次;

二、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;

三、水流指示器、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30%的比例进行未端放水试验。

上述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第4.2.6条 卤代烷、泡沫、二氧化碳、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,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%~30%抽验下列控制功能:

一、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~2次;

二、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(包括关闭防火门窗、停止空调风机、关闭防火阀、落下防火幕等)试验1~3次;

三、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(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)。

上述实验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第4.2.7条 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的抽验。

第4.2.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(包括风机和阀门)的抽验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抽验联动控制功能,其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第4.2.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,应进行1~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,其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第4.2.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进行下列功能检验:

一、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;

二、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;

三、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。

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,语音应清楚。

第4.2.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~3次通话试验;二、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%~10%进行通话试验;

三、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"119台"进行1~3次通话试验。

上述功能应正常,语音应清楚。

第4.2.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,如有不合格者,应限期修复或更换,并进行复验。复验时,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,应进行加倍试验。复验不合格者,不能通过验收。

第三节 系统运行

第4.3.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,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。

二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,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:

1.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;

2.操作规程;

3.值班员职责;

4.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。

三、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。

四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,不得随意中断。

第4.3.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一、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,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(见附录三、附录四)。

二、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,并填写季度登记表(见附录五)。

1、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;

2、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;

3、试验水流指示器、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、信号显示;

4、对备用电源进行1~2次充放电试验;1~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;

5、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:

(1)防排烟设备(可半年检查一次)、电动防火阀、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;

(2)室内消火栓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;

(3)卤代烷、二氧化碳、泡沫、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;

(4)火灾事故广播、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。

6.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;

7.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;

8.检查所有转换开关;

9.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。

三、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,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,并填写年检登记表(见附录五)。

1.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,应试验一次;

2.进行4.3.2二款中除1、2以外的各项试验,其中第5项(3)试验可作模拟试验;

3.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。

第4.3.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,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,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,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,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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